意大利在华留学生张杰克(中文名),为带女友晓露外出旅游,于2008年国庆节前,在北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包租了一辆红旗轿车,租金每日1500元(包含汽车司机工资、汽油费和保险)。张杰克向该租赁公司交纳租车定金3000元。
2008年10月1日,汽车租赁公司安排司机陈成为张杰克和晓露开车,由北京向内蒙古出发。在一个弯路口,陈成拐弯过猛,撞在路旁的大树上,车上3人均受伤。后经交警队认定,陈成因超速驾驶负全部责任。晓露受伤较轻,未住院治疗,汽车租赁公司付清了其全部医疗费用;张杰克住院疗伤20天,医疗费用共计4.56万元,而汽车租赁公司只为其支付了3万元后,不再过问此事。
张杰克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汽车租赁公司退还租车定金,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。一审开庭前,张杰克又变更诉讼请求,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为由,除要求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,返还租车定金外,增加住院伙食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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